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wǎng)絡整理 發(fā)布時間:2023-04-09
一、食品名稱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應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是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的名稱,使消費者一看便能聯(lián)想到食品的本質。
當通過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能夠獲得產(chǎn)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實屬性,卻不會是消費者誤解時,可以不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真實屬性的專供名稱,如“榛仁巧克力”,該名稱可以體現(xiàn)配料和產(chǎn)品屬性,不需要再在該名稱附件標示“巧克力制品”。當從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無法獲得產(chǎn)品真實屬性,只有看到實物才能判斷,而實物有難以看到時,應在該名稱附近同時標示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食品名稱中關于風味的描述應根據(jù)其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產(chǎn)的特定工藝真實描述,如草莓風味可以通過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來實現(xiàn)。當產(chǎn)品風味來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應直接使用該配料的名稱來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產(chǎn)品名稱不應命名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規(guī)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名稱;在沒有標準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采用廣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稱“三明治”。
如果一類食品分類標準或行業(yè)約定俗稱的分類方式,命名時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應盡量標示詳細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最低一級或詳細名稱。例如,“薄荷糖”是一種常見的食品名稱,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其真實性味糖果,標示時,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類中的相應的名稱“硬質糖果”等。
標示商品名稱如果是“創(chuàng)新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標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放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標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tài)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二、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導詞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yōu)槠渌煞郑ㄈ缇?、醬油、食醋等發(fā)酵產(chǎn)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的水或其他揮發(fā)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2)配料的名稱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當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名稱也應符合食品名稱的要求,食品添加劑應標識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順序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的標注方式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表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chǎn)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最終產(chǎn)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配料名稱后加括號食品自動包裝印刷,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如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此外,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還可以在配料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chǎn)品中的總量決定。例如,豆沙餡面包的配料:小麥粉、豆沙餡(紅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酵母、食用鹽。豆沙餡是復合配料雖然有國家標準《食品餡料》(GB/T 21270-2007),但是添加量超過25%,因此需要展開標注,其標注方式是“豆沙餡(紅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由于豆沙餡的原始配料中有白砂糖,和豆沙餡面包的其他配料“豆沙餡”的各原始配料。豆沙餡面包的配料還可以標注為:小麥粉、紅小豆、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糯米粉、酵母、食用鹽。
(5)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guī)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huán)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huán)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jù)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根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規(guī)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中食品添加劑名稱可作為通用名稱。
(6)食品添加劑的標注方式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chǎn)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可以選在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產(chǎn)、普通法、亞硫酸銨法生產(chǎn)的焦糖色,在標簽上可統(tǒng)一標注為“焦糖色”;
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如“磷脂”可以表示為“大豆磷脂”;
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chǎn)品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7)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chǎn)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若標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需注意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規(guī)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guī)定。應以“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或“復配”+“食品類別”+“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水分保持劑,或復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劑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劑了復配著色劑,可標示為“復配著色劑(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標注“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
(8)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chǎn)品中發(fā)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fā)揮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標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的葉黃素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或者“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9)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chǎn)品中已經(jīng)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chǎn)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guī)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對于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酶制劑、食品添加劑中的不發(fā)揮工藝的輔料等,企業(yè)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注。
(1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的標示
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原衛(wèi)計委公告的名稱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chǎn)品中發(fā)揮的作用規(guī)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guī)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guī)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fā)揮作用,應當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例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以作為調味品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當標示味精。
(11)幾種配料的特定標示方式
配料標示方式
三、配料的定量標示
(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特別強調”,即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產(chǎn)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二是“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多應當達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食品自動包裝印刷,是相對特殊的配料。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有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如在配料之外特別強調“添加草莓原漿”,則在配料表中標注草莓原漿添加量或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某產(chǎn)品在標簽上標示“無蔗糖”,強調了蔗糖的含量,此時需要標示出蔗糖在該產(chǎn)品種的含量;某產(chǎn)品食品名稱標示“無淀粉火腿”,則應標示產(chǎn)品中淀粉含量
(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產(chǎn)品名稱為“阿膠糕”,“阿膠”只在名稱中提及,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阿膠”,名稱上也未特意將“阿膠”字體更突出、更顯眼,則無須標注阿膠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凈含量和規(guī)格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shù)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應與食品名稱雜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凈含量應依據(jù)法定計量單位標注,分別質量單位[克(g)、千克(kg)]和體積單位[升(l)(L)、毫升(ml)(mL)]。固態(tài)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tài)、半固態(tài)黏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出標示凈含量外,還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shù)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tài)、黏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qū)別固液相產(chǎn)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須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他條件下呈現(xiàn)固、液不同形態(tài)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chǎn)品。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guī)格。規(guī)格的標示應有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shù)組成,或只標示件數(shù),可不標示“規(guī)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guī)格即指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guī)格。
贈送裝(或促銷裝)的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應進行標示,可分別標示促銷部分的凈含量和贈送部分的凈含量,也可以標示銷售部分和贈送部分的總凈含量并同時用適當?shù)姆绞綐耸举浰筒糠值膬艉?,如“凈含?00克、贈送50克”,“凈含量500+50克”,“凈含量550克(含贈送50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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